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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多次盗窃”的认定及适用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11-28 16:23)    点击:676

引言

近年来随着快递外卖行业的兴起及超市自助结账的广泛应用利用这些新业态管理漏洞进行盗窃的案件明显增多往往呈现出小额多次的形态笔者亲办过一起“多次盗窃”案2022228日至202263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物美超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店内物品17共价值人民币274.75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免于刑事处罚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认为李某某实施的“多次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仅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笔者不禁思考多次盗窃中的“多次”应如何认定是否只要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无论盗窃数额多少均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笔者也想通过此文对多次盗窃的认定及适用标准提出浅见

多次盗窃入罪历程回眸

我国1997年刑法第264首次将“多次盗窃”列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将盗窃犯罪行为分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两种类型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盗窃犯罪案件的审理中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20112刑法修正案对盗窃罪进行了重大修改将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由原来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为了科学判定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准确打击盗窃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结合司法实践情况2013“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其中第3条第1款明确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2013年解释199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已废止4条规定的“一年三次”调整为“两年三次”可见其调整打击力度的政策取向遗憾的是,《2013年解释的标准仍过于模糊未能对多次盗窃的具体认定作出界定由此导致司法实务中对“多次”的认定标准不明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在2016年发布的关于<关于多次盗窃中“次”如何认定的法律适用请示>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2016年答复意见》)中指出多次盗窃中“次”的判断可以参照2005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中多次抢劫的规定认定答复意见同时指出两者必定有所不同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件具体情况从主客观方面综合判定下面笔者结合学说理论与司法实践谈谈对“多次盗窃”认定标准的浅见

“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

关于多次盗窃具体“次数”的认定问题,理论界提出了以下几种观点(一)同时同地说该说认为行为人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和相对固定的地点进行连续犯罪应当认定为一次,何为同时同地由司法人员凭经验认定形式标准说,该说主张对“次”只要在形式上加以判断即可,在相同的时空范围内,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的一次盗窃,即可认定为一次盗窃行为(三)行为危害说该说认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行为侵害能力范围内针对所有对象的单个侵害行为应认定为一次)行为意思说该说认为基于一个,在特定时空范围内实施的连续危害行为应认定为一次。

笔者不赞同前三种学说原因如下同时同地说在具体认定中存在局限性比如时间间隔多久属于“同时”何种程度的空间属于“同地”另该观点主张以“司法人员凭经验确定”经验本身并不一定准确且每一位司法人员的经验也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该学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局限性亦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形式标准说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一“相同的时空范围”的认定无法具体化原因与同时同地说一致其二如何认定“同一对象”例如行为人盗窃A写字楼的3份外卖又去B写字楼盗窃1份外卖如果将AB写字楼认定为一个犯罪对象那么行为人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如果将被盗外卖的所有者认定为一个行为对象那么行为人则实施了4次盗窃行为即已达到“多次”的标准行为危害说需要实质解读危险范围需要判断行为人的侵害能力一次侵害的能力范围,能不能涉及到多个对象,如果能的话,即使对象是数个,也要认定为一次但该标准仍留有较大的主观判定空间

笔者赞同行为意思说+客观行为解释的观点即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且客观行为可作合理解释应该被认定为一次犯罪四种学说观点中笔者认为行为意思说相比较而言更具合理性一是行为意思说可以避免仅以客观标准认定次数而忽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表示的问题且行为意思说并非片面地只考虑主观心态亦会结合时间连续性特定空间范围来综合判定故行为意思说的判定标准更为全面二是行为意思说具有法律依据2016年答复意见中指出多次盗窃中“次”的判断可以参照2005年最高法的两抢意见中多次抢劫规定认定两抢意见条规定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两抢意见强调对于抢劫罪“次数”的认定要基于犯罪故意的次数若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的犯罪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笔者认为虽然多次盗窃罪中的“多次”是作为盗窃罪的成立条件而存在多次抢劫中的“多次”是在构成抢劫罪的基础上作为加重处罚条件而存在但是“多次”抢劫与“多次”盗窃在次数的认定上具有相通性故盗窃罪中“次”的判断标准可参考两抢意见中以犯意为标准对“多次”进行认定故行为意思说对于“多次盗窃”的认定更具合理性

但笔者注意到行为意思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之中要想准确衡量还需要结合客观行为来综合推断其主观犯意的次数例如行为人在某晚盗窃A菜市场的a、b两个摊位的财物后因意志以外的因素停止2个小时后又继续盗窃c摊位的财物若犯罪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就应认定为一次盗窃行为相反行为人在盗窃A菜市场的a、b两个摊位的财物后回家休息2小时后醒来发现盗窃的财物质量很好故又返回A菜市场继续盗窃c摊位的财物若行为人供述其行为出于一次犯意但由于客观行为无法印证其仅仅出于一次犯意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该行为人亦不能被认定为仅实施一次盗窃行为因此笔者赞同行为意思说+客观行为解释的观点既要准确判断出行为人的犯意次数也需对其客观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从而对“多次盗窃”的次数作出准确认定

多次盗窃的适用标准

多次盗窃需要判断“盗窃总金额”具有刑法意义的“可罚性”

近年来司法实务中的通说观点认为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权利人的财产权益因此盗窃罪是否需要处以刑罚仍应考虑盗窃行为是否对财产权造成实质侵害应当视为表面的构成要件因素并非该罪名所要保护的法益不能仅因达到“多次”的标准即认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完备仍应同时考量其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多次盗窃虽然不再需要对数额进行与一般盗窃罪同等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多次盗窃”就一律入刑因为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本质上还是公民的财产权益且多次盗窃与数额较大在法条中处并列地位犯罪的金额应具有大致的相当性引言中提及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虽满足“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但所盗窃的财物价值较低并不必然需要动用刑法予以保护若仅因达到“次数”标准就给予刑事处罚既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亦不符合少捕少诉慎罚的刑事司法政策笔者认为多次盗窃作为盗窃的特殊类型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亦需判断行为人多次盗窃的总金额是否已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可罚性”

已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应计算在“多次盗窃”之中

有观点认为三次盗窃行为需均未受过行政处罚将已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算在“多次盗窃”之中将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笔者认为多次盗窃中每次盗窃行为既应包括未经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也应包含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

1从法理上看这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禁止重复评价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两次或两次以上相同性质的法律评价但第一次对盗窃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根据的是其盗窃金额主要评价的是行为人的客观危害后果第二次对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予以刑事处罚根据的是行为人的盗窃次数主要评价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由此可见两次处罚评价的根据及内容实际上是不一样的并不存在重复评价问题

2从相关法律规定上看也符合刑法立法精神及理念刑法153条第1款第1项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可见,行为人因走私而所受到过的行政处罚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需要指出的是,规定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订的条款,故并不存在因立法理念或立法理论落后而考虑到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问题。虽然《刑法》并在盗窃罪中作出类似的规定,但上述规定所反映出的立法精神和理念完全可以适用于盗窃罪的规定中,即已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应计算到“多次”盗窃之中

3从实践中看若将已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排除出“多次盗窃”将会出现一些非常荒谬的现象一是对于多次盗窃者而言其可通过每次盗窃后主动接受行政处罚以规避刑事处罚例如盗窃者A每次盗窃数额都控制在2000元以下因达不到数额较大标准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进行刑事处罚而若将其已接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排除出“多次盗窃”的认定则盗窃者A无论其盗窃次数多少总金额多少将永远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二是会出现一种极端现象若行为人A、B均实施三次盗窃行为盗窃的时间地点数额均相同A前两次盗窃行为均未受到行政处罚故其第三次盗窃被抓时可能因次数达到三次而受到刑事处罚而若B前两次已接受行政处罚当其第三次盗窃被抓时若将行政处罚排除出“多次盗窃”则其因盗窃次数未达到三次将不被刑事处罚由此可见将已受过行政处罚行为排除出“多次盗窃”显然有失公平

笔者认为,在认定“多次盗窃”中的具体次盗窃行为时,既应将未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算在内,也应将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算在内,以充分契合《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本意和《2013年解释》的制定初衷,有利于打击盗窃犯罪的同时保障盗窃罪司法适用标准的统一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重器,法律制度必须根据形势的变化而调整完善。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多次盗窃”的司法解释科学合理地解决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从而维护司法的准确性统一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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