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交叉询问,是指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辩护人对相对方传唤的证人进行的询问。在英美法系中这一制度被称为“真相的导火线,自由的保护神”。 在我国是否允许交叉询问呢?刑事诉讼法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从立法意图上来说是支持、鼓励交叉询问这一程序。但刑事诉讼法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证人不出庭作证、拒绝出庭作证,证人在庭前的陈述在法庭审理中大量使用,导致控辩双方的质证难以展开,法官难以证人当庭的证言来直接审查证言的真伪。就更无从谈什么交叉询问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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