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无罪辩护--兼谈刑事案件黄金37天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6-25 21:37) 点击:2090 |
成功无罪辩护--兼谈刑事案件黄金37天 2014年06月25日 12:44 点击:198次 本站编辑 《法律高端访谈》 本期嘉宾:叶庚清,北京资深刑事专家律师 《法律高端访谈》栏目编辑: 叶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专访。 我们知道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将近10年了,在这10年中也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其中不乏无罪释放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众多成功案例。您究竟是怎样做到的呢?今天就请您为我们、同时也为广大正处于刑事案件纠缠的犯罪嫌疑人家属揭开这层神秘的面纱! 叶庚清律师: 你好,很高兴能和大家分享我个人的一些刑事辩护经验。首先我需要声明一点:所谓的成功案例,无罪释放也好,不追究刑事责任也罢,主要取决于案件本身。我们作为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不是通过歪曲事实来达到某种目的,而是在犯罪嫌疑人“有理说不清”的情况下及时准确地判断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再结合自己长年积累下来的司法实践经验,依据事实和证据为那些被冤枉的当事人洗清罪名。 《法律高端访谈》栏目编辑: 好的,那我们现在就正式开始今天的访谈吧。包括我在内的大多数老百姓都认为,如果犯罪了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既然犯罪了,那么请律师有什么意义呢? 叶庚清律师: 你说的没错,犯罪了确实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举个很简单的例子:甲乙两个人都盗窃了他人10000元钱,但甲盗窃是出于无奈给身患重病的母亲筹措医疗费,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而乙盗窃是为了吃喝嫖赌,犯罪后百般抵赖甚至是畏罪潜逃。那么法院判处两个人一样的刑期,你觉得公平吗?法院在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时,都会综合考虑案件中的情节。这个例子中的犯罪动机、自首情节,就会影响最终的刑事责任大小,也就是刑期的长短。作为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在确实构成犯罪的案件中会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从轻、减轻情节,并提出相关的证据材料,最终使被告人获得较低的刑期,而不是毫无理由的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辩护人的权利,也是我们律师的职责所在。 《法律高端访谈》栏目编辑: 我之前也采访过很多其他的刑事律师,但是能够频繁做无罪辩护的律师并不多见。我听的出来您对刑事案件有很多独到的见解,是一位有责任心的刑事律师。相对于您刚才提到的罪轻辩护辩护,我们更希望您说说关于无罪辩护方面的成功经验。 叶庚清律师: 自我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以来,确实办理了很多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件。我认为,只要刑事案件律师具备一定的能力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再加上律师的那份追求真理的责任心,无罪辩护成功离我们并不遥远。 【无罪辩护成功因素之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即口供。】 讲到无罪辩护,不得不提到刑事案件的特点。整个刑事案件乃至刑事诉讼,都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法官定罪量刑,都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在众多证据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说是这些证据的核心。网络上频繁曝光的冤假错案,为什么明明被冤枉了,却还都有被告人自己认罪的供述呢?大量令人不寒而栗的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的存在,或许可以很好的解释上述问题。 【无罪辩护成功因素之二:刑事律师及时介入】 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的开始,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罪行轻重的基础性阶段。我们的当事人被关进了看守所,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与外界完全切断联系,相对孤立无援,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应对公安机关的讯问。在这种情况下所做的对自己不利的供述,直接导致法庭审判阶段的不利局面。再加上多数犯罪嫌疑人又不通晓法律,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接受讯问时应享有的权利、如何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供述等问题均存在困惑,专业的刑事律师如果在这时能够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介入,对犯罪嫌疑人来讲无疑是雪中送炭。 【无罪辩护成功因素之三:刑事律师要具备的基本能力】 在这里我也要提醒一下广大的刑事律师同行,要想成为一名理论基础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做到:首先要做的是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予其心理安慰,使其对自己的处境有个全面、清醒的认识,为其接受下一步的专业指导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向犯罪嫌疑人介绍其所涉嫌罪名方面全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专业知识,使其成为这方面的“专家”;再次,详细询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全部经过,根据律师自己的专业经验捕捉案件细节,在有限的时间内迅速找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各种事实,并与其进行深入沟通,以应对公安机关的后续讯问,争取尽早化解危机,让犯罪嫌疑人真正做到“自己救自己”。 此外,律师还可以根据案情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早日恢复自由;对办案人员的非法侵害行为代为申诉控告,严格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免遭刑讯逼供、诱惑、骗供之苦等等,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 《法律高端访谈》栏目编辑: 很多人都认为律师的真正作用在于法庭上滔滔不绝的辩护,但我发现您前边讲到的都是侦查阶段律师所做的工作,您为什么这么重视刑事案件初期的工作呢? 叶庚清律师: 根据我的经验,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前37天,是为被冤枉的当事人洗清罪名的黄金时期。或许在一般人看来,律师工作的重点在法庭上,只要能在法庭上的滔滔雄辩,就能够使被告人获得无罪、罪轻的刑事处罚。这是一种偏见和误解。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到最终法院开庭审理,至少要经历4到6个月的时间。其中侦查阶段至少持续2个月以上的时间。我们在法院审判阶段所看到的,少则一二百页、多则数千页的卷宗,就是这些证据材料的集合,都来自于侦查阶段。根据我近年来办理大量刑事案件所积累的经验看来,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被关进看守所之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神情恍惚、心绪烦躁。有的人甚至连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为什么被抓都搞不清楚,时时刻刻受到紧张、恐惧等情绪的影响。但这一时期正是某些侦查人员为了追求破案率、结案率,昼夜不分、加班加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黄金时期”,犯罪嫌疑人因思维混乱、缺乏基本的刑法知识和应对技巧,而被刑讯逼供、诱供骗供,也多形成于这一关键时期。 此外,侦查人员公然忽视、回避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提取,或者做完笔录后不让犯罪嫌疑人阅读确认就要求其签字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都严重地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我们的当事人来说,等待自己的不仅是法庭上的被动局面,更是一场巨大的灾难。因此,聘请一名经验丰富的刑事案件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对当事人来讲至关重要。 《法律高端访谈》栏目编辑: 请问叶律师,为什么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前37天是“黄金时期”呢? 叶庚清律师: 是这样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反贪部门确定犯罪嫌疑人并将其关押至看守所后,不可能无限期地羁押。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有最长30天的时间初步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在这30天的时间里,如果侦查机关搜集到了一部分证据,认为被关押的人确实有犯罪嫌疑,会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期限最长是7天,因此加在一起的时间最长是37天。 我们刑事律师一方面在这30天内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详细的法律咨询,另外一方面是在检察院审查是否要逮捕嫌疑人的7天时间里,向检察院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提出对当事人有利或者无罪的事实与理由,争取让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并最终作出不予逮捕嫌疑人的决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最及时地为被冤枉的当事人洗清罪名。所谓的37天“黄金时期”也是这么得出来的。 《法律高端访谈》栏目编辑: 听您讲了这么多,让我对刑事案件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请您结合自己办理过的真实案例来为我们大家详细讲解一下,您究竟是如何在这37天“黄金时期”帮助那些被冤枉的当事人重获自由的呢? 叶庚清律师: 我办理过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件,多数是在37天以内办结的,基本上是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证据不足将犯罪嫌疑人释放,或者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采纳了我们律师的法律意见后认为不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而将其释放。这其中有贪污受贿案件,也有毒品犯罪案件,故意伤害、强奸、诈骗等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也不在少数。 今天我想主要说一下自己办理的强奸罪的无罪辩护案件。之所以选择这类案件,是因为近几年该类案件频发,近两年来我本人亲自办理的强奸罪案件就多大十余起,决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被冤枉的。但幸运的是,在这些当事人被羁押后的几天之内家属就及时地找到我,经过会见当事人、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等工作后,最终使当事人被无罪释放。 事实上当今社会很少发生真正意义的强奸,很多情况都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女方在提出种种男方无法满足的条件后就报假案。而司法实践中,警方出于“和谐”等社会因素,轻信所谓的受害人女方的陈述,从而错误羁押犯罪嫌疑人,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又因为种种原因导致自己“有理说不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比较客观的体现出刑事律师的作用和意义。 《法律高端访谈》栏目编辑: 我还是第一次听说,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的法律意见是如此重要,我想这也是您区别于其他律师能够成功作出无罪辩护的秘诀之一。在节目结束之前,您能否让我们看一下这类《法律意见》,更直观地体会一下专业刑事律师的意义。 叶庚清律师: 当然可以。但毕竟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我让助理修改一下后再发给你。 《法律高端访谈》栏目编辑: 好的,谢谢您接受这么长时间的专访,期待下次与您会面带给我们更多的经验! 叶庚清律师: 很高兴跟大家分享我个人的一些经验,最后我想说的是:一个人犯了错固然应该受到谴责,但是他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是否有值得原谅的地方,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始终关注的重点。 以下是叶庚清律师在郭某某涉嫌强奸罪案件中,在批捕阶段提交至检察院的《法律意见》节选。(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郭某妻子秦某某的委托,并征得郭某本人的同意,指派叶庚清、王岩律师担任郭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维护郭某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已会见郭某,并就本案的细节问题详细地对其进行了询问,辩护人认为:郭某与马某某双方是情人关系,双方自愿、多次发生性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某采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马某某发生性关系。在合理怀疑无法有效排除的情况下,不能仅凭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就认定郭某构成强奸罪。因此建议检察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对郭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不予批准逮捕。现根据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一、郭某与马某某系情人关系,双方自愿、多次发生过性关系。 据郭某本人交代,其与马某某因工作原因自2014年3月27日相识之后就彼此互生好感。其与马某某相识的第6天,也就是4月1日,便在马某某的主动要求下于马某某家中发生了两性关系,至此两人正式确立了情人关系。 从两人相识的第二天即3月28日开始,至案发前一天,马某某每天开车接送郭某上下班,每天晚上都要在一起吃饭,期间两人自愿、多次在马某某的家中、马某某的车中发生性关系,甚至在早上出家门时还被马某某的邻居孙叔叔碰到,但马某某对此毫不避讳,多次在公开场合声称自己是郭某的“老婆”,上述事实均可以得到郭某同事们的证实。可见两人是名符其实的情人关系,关系十分亲密,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不存在违背马某某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情况。 二、郭某在2014年5月2日晚与马某某并未实际发生性关系,更没有采用任何暴力或者胁迫手段。 根据郭某与律师会见时的描述:自己与妻子秦某某在2014年5月2日前往房山区参加同学儿子的婚礼,得知这一消息的马某某醋意大发,催促郭某尽快“回家”。当天下午六点左右郭某赶到马某某家中时,马某某穿着暴露。两人喝啤酒、聊天大约两个小时后,马某某提出要与郭某发生性关系,并进入卧室脱光衣服上床。当郭某进入卧室后,马某某便提出自己想换一辆“宝马”车,责怪郭某不能给她任何好处,说到激动时竟然用自己的头撞向床头板,此时郭某拉住马某某的肩膀并竭力去阻拦,待马某某情绪平缓后大约九点半左右离开了冯家。 众所周知,强奸罪中行为人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的行为,使妇女不得不顺从,可以说这种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已经达到使妇女不可能反抗的程度。但本案中,郭某没有采用任何暴力、胁迫手段,也没有强行与马某某发生性关系,不具备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不构成其他犯罪。 三、从证据角度来看,仅凭被害人陈述这一孤证,不足以认定郭某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郭某与马某某两人自愿、多次发生过两次性关系,郭某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胁迫的手段,不能仅凭所谓的被害人马某某陈述,就认定郭某构成强奸罪。言词证据不同于实物证据的特点是,他们经过了人脑的加工,带有个人主观性的成分,提供者提供虚假陈述的情况屡见不鲜。 本案中,仅仅依靠与郭某本人供述存在严重矛盾的被害人陈述来认定案件事实,属于典型的“孤证”定案。“孤证不能定案”是现代任何司法体制的铁律,不仅指单一的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而且指在犯罪构成的任何一个方面,案件事实的任何一个部分,如只有一个证据可以证明,则该犯罪构成的方面,案件事实的部分也不能得到确认。对于这一点,个别侦查机关往往是忽视的。 因此辩护人提请检察机关注意:用以证明郭某实施了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强行与马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属于“孤证”,更何况被害人的陈述与嫌疑人郭某的供述存在严重矛盾,其自身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定,不能得到真实性确认的证据自然也就不能充分地证明案件事实。故不能以此证明郭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马某某发生性关系,从而不能认定郭某具备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四、本案存在合理怀疑尚未得到有效排除。 辩护人在前边已经提到,根据郭某本人的供述:2014年5月2日案发当天,郭某正和妻子秦某某在房山区参加战友儿子的婚礼,得知这一消息的马某某自然醋意大发,急忙催促郭某“回家”。马某某作为郭某的情人,没有名分,也没有实质性的“好处”,在提出自己要换“宝马”车而郭某却无动于衷之际,长期积压的复杂感情交织在一起,作出类似于用头撞击床头板的过激行为就很容易让人理解了。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作为郭某的情人马某某,此前自愿与郭某频繁发生性关系,并不存在强奸行为,但最终因自己的非法要求得不到满足,而出于报复的目的才诬告陷害郭某。对于这种再合理不过的怀疑,侦查机关并没有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辩护人的上述怀疑也并非毫无证据,毕竟案发后被害人曾多次向郭某单位的领导提出数十万元巨额赔偿的这种表现,与正常强奸案件的被害人表现相差甚远。 希望检察机关考虑并充分重视辩护人的上述全部法律意见,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郭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不予批准逮捕。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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