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这样一个期房:2008年一月,赵某从开发商手里花20万元买了期房,签了《委托建房协议》,协议上有“摘牌的先决条件市长、主管副市长等有关领导已批准”这句话,说明这块地还没摘牌呢。还有这样一条,甲方(赵某)在办理入户前可以免费更名一次,乙方(开发商)提供协助,不收取任何费用。开始开发商不给更名,我知道上当了,也不想买了。那时被迫已交了17万2千元,我才看见赵某的合同的,知道他赚了13万,后来不知赵某怎和开发商说的,又给更名了,请问律师:这份委托建房协议可以买卖吗?
赵某说是2011年开春建房,我于2010年12月经人介绍花了33万从赵某手中买了过来,并与他签了协议书,协议书上没写2年之内不入住返回我33万,只是更名的协议。当时更名时开发商也说2012年10月交房。可是到现在一点建房的消息也没有。请问律师:我与赵某写的协议有效吗?有效的话,期限是多长?
赵某与开发商写的协议入住时间是2009年12月末。而开发商又给我一份协议,上面注明是赵某那份协议更名给我了,执行原来的房价。而给我的那份入住时间改为2012年,赵某交的20万元收据也改我的名字了(上面注明原来是赵某的)。收据日期也是2010.12.请问律师:入住时间应该以哪个为准?开发商的违约时间应该按哪个计算?
我现在该从谁手里要回33万房款以及所承受的损失?怎样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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