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律师您好:
我原是国有企业职工,该企业是林业厅直属企业。
1993年,企业出台房改方案,按当时市场价235元/平米把公有住房出售给职工,但迟迟不予办理产权证。1996年,企业通过职代会出台文件,把职工购房款转为集资款,职工已购房无产权,只有居住权(无继承权)。职工手上至今也只有一张购房款发票。
2002年,该企业改制成为私营企业。改制后的私营企业把职工住房办成自己的产权房。
2009年,地方重点工程之一的公路从职工住房区经过,部分住房需要拆迁。该私营企业以产权者得到数千万元补偿款。
职工认为企业上述行为违法,多次向当地政府反映后,拆迁补偿款被冻结了,但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2012年3月,职工上诉到最高检察院,上述情况终于得到重视。2012年4月,地方检察院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
2012年6月,林业厅成立处置原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作组,林业厅认为:原企业向职工出售公房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职工手上的购房发票无效;原企业1996年已经把职工购房款转为集资款;这些职工住房已经是私营企业的产权房。
2013年2月,私营企业几个主要领导(也是改制前企业领导)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
2013年5月21日,林业厅作出这样处置决定:以435元/平米出售给职工,林业厅和私营企业委托当地政府全权处理售房事宜(称:私营企业同意这决定)。
请律师指点:
原企业不经过与购房职工协商,单方把购房款转为集资款,合法吗?职工手上的购房发票有效吗?
职工住房现在成了私营企业的财产,林业厅处置它合法吗?地方政府全权代理出售合法吗?
私营企业得到的拆迁补偿款已经被依法冻结,主要领导涉嫌贪污犯罪已经被依法逮捕立案侦查,职工住房是不是涉案资产?如果是,林业厅处置职工住房合法吗?
谢谢! |